在瑞三鑛業公司於民國72年9月下期的礦場事故處理報告表中,可以得知當月份共有十四名礦工受傷需要治療,其中便有因為遭礦車擦撞所導致的受傷情形,如:礦車撞傷所導致的踝部挫傷至醫院進行治療、礦車壓傷造成的右季肋骨傷害到門診治療者,因為礦車在礦坑內進行搬運作業或是運行時大部分都是透過鋼索的拖拉來控制礦車的進出與方向,拉扯鋼索為透過捲揚機大馬力的運轉,加上礦車本身便具有一定的重量承載煤礦、廢土石,礦坑內部照明不足,沒有注意到指示等原因之下,運行之間的速度及重量透過重力加速度的影響,無法及時閃避,便會造成遭撞擊或是擦傷的事件發生,因此在礦坑內部進行作業時,對於遵守透過頭燈閃爍來作為指示及閃避礦車,來維持礦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