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中提到勞通保險給付業務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2種方式,並細分為生育;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喪葬給付等,參與勞工保險者為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從時勞動工作者,由雇主或是職業工會團體來一同向勞工保險局進行投保業務,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如第6條第一項說明受雇勞工的公營和民營工廠;礦場等產業勞工皆須全部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則由月薪資總額依照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以一定金額繳納給勞工保險局做資金,在瑞三鑛業公司紀錄民國58年至民國60年申請老年給付的資料中,除了可以看到申請給付種類的名稱由養老津貼轉為老年給付之外,也可以發現職務較高和月給工資高者所申請的老年給付為約四萬元,推測除了因為年資原因的影響之外,投保薪資分級的規定也是使得之後給付金額有所差異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