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份紀錄瑞三鑛業公司自民國53年至民國56年核發養老津貼給付的資料中可以看出許多申請津貼補助的礦工大多為六十歲數左右,因老邁原因申請退休和養老津貼的補助,與在民國49年2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中第六節規定老年給付的辦法與資格多數有所符合,如法令的第58條便有規定年滿六十歲並有勞工保險者,依照保險年資十五年的標準得以用年金方式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而其中針對在具有危險性疑慮環境工作的保險人,則另有於五十五歲申請退休享有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這是因為過去礦場的工作內容往往都是需要面對工作環境風險,像是在礦坑內部進行工作時都要慎防岩層的崩落與支撐的坍塌危險,或是在煤車於礦坑內進行運搬作業時,需要遠離厚重煤車避免被衝撞導致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