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瑞芳礦業公司公文,發文時間為民國72年6月16日,受文者為臺灣省礦務局,主旨為「函送本公司侯硐礦場七十二年度五月份職業災害統計月報甲、乙表計四頁,請核備。」此公文為依據「礦場安全法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經營礦場公司依法應於發生職業災害次月,提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予臺灣省礦務局,以便主管機關統計災害情況與受災人數。
此份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分為甲、乙兩表,共計四頁附件於公文中,依統計月報表來看,民國74年5月共計有十四位礦工受害,於此統計月報表皆有詳實記錄,如民國72年5月13日,採煤工黃朝昌於上班途中遭煤車擦傷頭部。即為煤車搬運相關之職業災害,在煤車運送過程中,時常會因為人為或自然因素(如落石掉落阻擋行進軌道等)造成煤車翻覆導致人員傷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