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史資材為公文一式與附件三頁,公文為瑞三鑛業公司於民國72年4月20日行文予臺灣省礦務局之民國72年度3月份的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發文字號亦有紀錄為瑞礦所安字第一一八號。附件分為甲、乙表,甲表一頁,紀錄瑞三鑛業公司之基本聯繫資料,如事業分類號碼、公司地址、雇用勞工人數等,乙表共有三頁,為職業災害個案登記表,瑞三鑛業公司根據民國72年3月遭害職業災害之礦工,針對個別情形進行詳細登錄,包括受災礦工姓名、職務、受災地點、災變原因、受災經過、受傷程度等等,製作成表,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礦工為高風險職業之一,為針對礦工之工作安全保障,於民國64年制定了「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分為二十四個章節,共計二百四十條,主要規範了經營礦業公司管理者,需要遵守的電機設備、搬運、礦場安全訓練等安全相關詳細的規範,其中也因礦工遭受職業傷害數量眾多,故於第二十一張災變處理章節中,也規定礦場負責人必須要發生災變次月提出職業災害統計報表,以報請臺灣省礦務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