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於民國64年10月24日公布實施之「礦場安全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經營礦場公司須提交職業災害相關的統計表於臺灣省礦務局,此文件即為瑞三鑛業公司於民國72年3月9日發文給臺灣省礦務局之公文,主旨摘錄為「函送本公司侯硐礦場七十二年度二月份職業災害統計月報」,後亦有說明「依據礦場安全法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辦理」。
依此統計月報,民國72年2月,瑞三鑛業公司共計有六位勞工遭受職業傷害,其中有五位皆是於坑內工作時,遭落石打傷,職務則包含了掘進工、採煤工與改修工等,受傷經過也有詳細紀錄,如民國72年2月1日,男性掘進工余登在余掘進時,被落石打傷等。落石致傷為坑內常見的職業災害,礦坑內的岩盤不穩定,偶有落石掉落皆會造成人員受傷,落石規模與落磐不同,落磐指的是因磐壓不穩定而導致的整片岩磐坍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