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三鑛業公司每月若有礦場災變發生時,需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函送臺灣省礦務局,此及為民國71年3月之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公文及報表附件共計五頁,發文日期為民國71年4月15日,左側有時任瑞三鑛業公司董事長李儒嘉章印。
此報表記錄此月份受礦場災變受傷人士為十八位,職務以代號為1之採煤礦工最多共十六位,災變原因以代號1之落磐為最多,次多為代號7之煤車運送相關,各相關代號表示意義可參照報表下方之「填表說明」欄位,使用代號紀錄報表增加填報效率。
於民國64年10月24日發布施行之「礦場安全法台灣省煤礦施行細則」第二一八條明文規定「礦場負責人員應於災變善後工作處理完畢後五日內,將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報請礦務局核備。」此法規即督促了各礦業公司進行該礦場災變後的善後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得以使礦場災變有官方之明文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