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8年5月8日,此侯硐礦場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由安全人員郭繼雄撰寫,實施地點為本礦三斜坑,下方有時任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主管之章印,如《瑞三鑛業公司礦場安全守則》中規定,安全主管也義務審閱各項安全設施相關之報告表並確實督導受檢單位進行改善工作。
此報告書為民國68年5月8日於復興礦三斜坑之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共有四點建議事項,如第四點提及煤車運送相關的行車安全事宜「右卸道300m下路中輪欠修請派員加以整修以維護調策之磨損。」而後有所長批示字樣「交現場人員辦理」字樣。
瑞三鑛業公司之安全檢查人員,同常在一個月內會執行三至十次不等的坑內安全措施檢查,而檢查人員會將改善建議事項撰寫於「侯硐礦場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中,並且提交予安全主管批示、再將第一聯送往受檢單位促請限期內改善,第二聯則交由時任所長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