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為民國68年3月25日,瑞三鑛業公司之安全檢查員劉文堂,在復興礦二斜坑實施之侯硐礦場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此表格記載了檢查區域、檢查人員、實施日期、改善事項及意見與限期以及交辦情形等欄位,分為第一聯與第二聯。
在改善事項及意見與限期欄位中共有四點建議事項,如第四點所示「右十片內支架低矮請派員改修以利安全」,安全檢查人員的工作即為不定期巡視各個礦坑內部安全設施之情形,若有支架低矮、通風系統故障、風門堵塞、坑內積水等等事項,即會詳實記錄在此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中,後交辦情形一欄中,則有受檢單位進行回覆,並盡快改善,交由安全主管監督簽章,同時第二聯也會交由所長批示,確保礦坑各個層級之工作人員皆能掌握坑內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