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徐建基於民國68年3月26日,對本礦五斜坑施行安全設施檢查,所紀錄之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其中詳細記載檢查區域、日期、檢查人員簽名、以及改善事項及意見與限期,此侯硐礦場安全設施檢查報告表共一份二聯,第一聯與第二聯在檢查區域、日期都基本資訊一致,惟在交辦情形一欄中,第一欄由受檢單位改善後回覆,第二聯則由時任所長批示後由安全課留存。
改善事項及意見與限期一欄中大多皆有四點,此報告表紀錄行車安全、坑內堵塞、坑內支架等多項建議改善事項,如第四點紀錄「右七片400m處支架低矮請改修以利安全」詳細記錄了位置及安全有疑慮之處,讓受檢單位盡快改善,後有所長批示「交現場人員」字樣。
《瑞三鑛業公司礦場安全守則》中明確指示了,安全主管需要再此類安全報告表中,逐一批示以確保有確實執行改善項目,讓礦坑安全得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