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1年7月,瑞三鑛業公司共計追蹤了二十九位礦工,包含不同職別,如:採煤工、搬運工、掘進工等,在坑內遭受到事故導致受傷的善後處理,此礦場事故及公傷善後處理報告表分為上下期,即記錄了礦場事故的發生地點、時間、原因,以便追查事故的緣由並進行數量統計作為安全漏洞的補強參考,同時記錄公傷員工的基本資料,包括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是否繼續工作等),視受傷部位及程度來評估該礦工是否能繼續工作,最後則是現場保安人員的姓名與對事故應急處置的方式(此欄位多為揭示該礦工遭遇事故後送往何處送醫,大部分為公司設置之診所)
其中最後一個欄位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所作改善」多為該礦場之安全課長,會在此欄位中寫下提醒及建議改善事項,如民國71年7月的處理報告中所示「礦坑內安全人員直接向受傷(人員)以口頭提醒,注意不得重疊類似事故再發生」。此月份之處理報告中,發生最多的事故為落石打傷,共有十五位礦工因為落石遭受不同程度之傷害,如民國71年7月20日,採煤工李阿塗在復一斜坑,遭受落石打傷,導致右下腿挫裂傷,送往新生綜合醫院住院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