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三鑛業公司於民國49年至民國60年,記錄了共計三百三十八位礦工之勞工保險殘廢津貼申請給付,其中有一百七十一筆申領紀錄之事故原因皆為落磐傷害,落磐災害為礦坑內最常發生的事故,一次落磐事故可能同時造成許多礦工不同程度的傷害與殘廢,落磐事故請領的殘廢津貼不等,視傷害情況與程度給付,通常為數千元至數萬元台幣,例如:民國53年11月5日所發生之落磐事故,造成採煤工李清泉第二腰椎粉性骨折、下半身完全麻痺等嚴重傷害,於民國54年11月23日給付了五萬一千元台幣的殘廢津貼,其當時月給薪資為一千零二十元台幣,相當於薪資五十一倍的保險金額。
落磐為礦坑作業時,最常發生的災害,在進行採礦前,需要先挖掘坑道,並利用坑木確實支撐,若是在過程中有人為疏失,或是磐層不穩固的情形時,若上層磐壓過大,整片岩磐崩落塌陷,會對在礦坑內工作的礦工造成極大的危險。以此紀錄簿來看,最常遭受落磐傷害而請領殘廢津貼的礦工職別為採煤工,採煤工需要長時間待在礦坑內進行採集工作,有時礦坑相當狹小,落磐發生時,往往來不及逃跑或脫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