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6年(1947)11月14日蕭壠糖廠農務課長致總務課長函,為農務課內勤試用黃○鏘服務證件送上事由;內文說明檢送的證件有1.民國24年4月15日至民國34年4月1日服務正明一份2.服務正明聲請書一份3.國勢調查員辭令一份4.臺南市立初級商業學校畢業證明一份5.臺南市立高級商業學校修了證明一份6.珠算比賽關係獎狀七份。並有台糖業公司蕭壠糖廠農務課的戳印以及總務課長「蔡○」印、農務課長「林○章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貳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台糖公司自民國35年5月成立起至民國52年新進人員之任用係依照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人事管理辦法實施,分派用、雇用、約聘及約僱四種。派用人員(職員)由資源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司(民國42年改組為經濟部國營事業司)統籌或委任;僱用人員(工員)由台糖自行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甄試進用,以遞補基層操作人員;另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則由約聘僱人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