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7年(1948)11月15日人蕭人字第264號,係蕭壟糖常廠章余○梧致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之文,為呈報該廠司爐陳○房因案停職經過情形及擬予處罰辦法,內文說明鐵道課司爐陳○房因和誘民女妨害家庭一案被拘於北門區署警察所旋即解送臺南地方法院審訊,雖判決不起訴,但該員行為不檢,因此擬記大過兩次停職懲罰。並有「余○梧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壹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台糖公司對於工作人員平時工作成績,透過不定期考核,發現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是其功過程度予以獎勵或懲處。自民國35年11月依業務特殊性及發展目標,訂立職員獎勵暫行規定,工員部分由各分公司及糖廠自行訂定辦法。
戰後後,蕭壠製糖所改為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蕭壠糖廠,而廠區在完成製糖工場整修後,及時於民國34年年底恢復製糖作業。民國39年改總廠制,屬總爺總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