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7年(1948)12月26日鐵道課簽呈,係鐵道課為司爐陳○連擅自駕駛機車損壞物品擬索辦法事由,附賠損估價單1張;並有「余昌格印」、「蔡○」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壹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對於工作人員平時工作成績,透過不定期考核,發現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是其功過程度予以獎勵或懲處。自民國35年11月依業務特殊性及發展目標,訂立職員獎勵暫行規定,工員部分由各分公司及糖廠自行訂定辦法。
戰後後,蕭壠製糖所改為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蕭壠糖廠,而廠區在完成製糖工場整修後,及時於民國34年年底恢復製糖作業。民國39年改總廠制,屬總爺總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