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9年(1950)1月20日工務課壓榨室值勤者朱進○致公務務課長吳○芬之文,為張○居工作精神可嘉請記功由。公文紙右側印記「第貳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區公司」。台糖公司對於工作人員平時工作成績,透過不定期考核,發現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是其功過程度予以獎勵或懲處。自民國35年11月依業務特殊性及發展目標,訂立職員獎勵暫行規定,工員部分由各分公司及糖廠自行訂定辦法。
戰後後,蕭壠製糖所改為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蕭壠糖廠,而廠區在完成製糖工場整修後,及時於民國34年年底恢復製糖作業。民國39年改總廠制,屬總爺總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