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民國43年(1954)正義法律事務所向成功鎮公所領取律師公費之收據,為當時正義法律事務所的用箋,法律事務所在臺東鎮中華路仁愛街一一二號。收據上標明民國43年(1954)9月18日,收到成功鎮公所負擔律師公費前金,以及臺南出庭旅費等共新臺幣1900元,金額是成功鎮公所對臺灣銀行臺東分行,以及華南銀行臺東分行請求賠償公庫款,上訴審律師之前金及旅費,並標註法定代理人為馬榮通鎮長。書末有律師林啟正蓋章。此資料出自民國106年(2017)臺東縣政府出版的《臺東民間手稿圖錄》。這些民間契約的記錄,反映當時社會生活的面貌,深具歷史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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