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42年(1953),臺東縣池上鄉大埔村(今大埔社區)吳光義將蓬萊穀五仟臺斤寄放於高光雄的碾米廠,交由高光雄保管,本圖資料就是保管證。內容為保管事實,是關於吳光義的委託保管事宜,保管期間僅以立約日起一個月內為限為限,並將吳光義的5仟臺斤蓬萊穀搬運至東榮碾米工廠交納,本件末段為保管人高光雄簽字蓋章及連帶保證人潘來仔簽字蓋章,以作為保管憑證。可從本資料訊息得知,當年高光雄的碾米工廠,除了經營碾米業務外,還從事協助農民保管稻穀的工作。
民國42年(1953),臺東縣池上鄉大埔村(今大埔社區)吳光義將蓬萊穀五仟臺斤寄放於高光雄的碾米廠,交由高光雄保管,本圖資料就是保管證。內容為保管事實,是關於吳光義的委託保管事宜,保管期間僅以立約日起一個月內為限為限,並將吳光義的5仟臺斤蓬萊穀搬運至東榮碾米工廠交納,本件末段為保管人高光雄簽字蓋章及連帶保證人潘來仔簽字蓋章,以作為保管憑證。可從本資料訊息得知,當年高光雄的碾米工廠,除了經營碾米業務外,還從事協助農民保管稻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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