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明治37年(1904)10月,苗栗徐運來因故願將祖產持份田地房屋以龍銀101元讓渡給堂兄弟徐阿蟬、徐阿安二人。內容為徐運來因承祖父遺下之田屋壹股,坐落在土名中心埔庄水尾四至界址,老鬮書載明了田屋原係作六房均有之額,未曾分定位置,歷年來錢糧亦作為六房均開,其餘租息六股均分,徐阿運得壹股,因缺錢財應用,委託徐阿鼎說合,願將此份壹股歸于大房徐阿蟬、徐阿安堂兄弟承領,以龍銀101元整交易。縱使是在日治時期的臺灣,民間手寫的契約風俗習慣上大多還是使用漢字。
日治明治37年(1904)10月,苗栗徐運來因故願將祖產持份田地房屋以龍銀101元讓渡給堂兄弟徐阿蟬、徐阿安二人。內容為徐運來因承祖父遺下之田屋壹股,坐落在土名中心埔庄水尾四至界址,老鬮書載明了田屋原係作六房均有之額,未曾分定位置,歷年來錢糧亦作為六房均開,其餘租息六股均分,徐阿運得壹股,因缺錢財應用,委託徐阿鼎說合,願將此份壹股歸于大房徐阿蟬、徐阿安堂兄弟承領,以龍銀101元整交易。縱使是在日治時期的臺灣,民間手寫的契約風俗習慣上大多還是使用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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