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1月3日人福蕭字第七九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函復十一月份員工生育補助費事由;內文說明表報十一月份員工生育補助費新臺幣115元,經核相符准予備查。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12.7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員工生育暨醫療補助,早期係按照資源委員會於民國36年2月公布之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醫療規則辦理。
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1月3日人福蕭字第七九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函復十一月份員工生育補助費事由;內文說明表報十一月份員工生育補助費新臺幣115元,經核相符准予備查。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12.7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員工生育暨醫療補助,早期係按照資源委員會於民國36年2月公布之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醫療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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