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1月30日人福蕭字第七八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核准補借佐理員林○音之子學費補助費事由;內文說明準補借新臺幣40元。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12.1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台糖公司鑑於社會進步甚速,同仁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殷切,早年大多數所屬單位均設置幼稚園。另在16個單位設立代用國民學校,於新營總廠區內設立南光中學。除設學校外,並提供職工子女教育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