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1月24日人福蕭字第七七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人事室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函復十一月份員工配給米總表准予備查事由;內文說明十一月份員工免費配給食米總表及異動名冊,經核相符准予備查。並有台糖第三區分公司人事室條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11.20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成立之初至政府遷臺期間,員工給新係按行政院核定由資源委員會頒布國營事業機關人員待遇辦法支給,除本薪外還有供應性給與,如食米、宿舍、交通車輛、贍家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