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1月15日人福蕭字第七五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函復准予發給陳○盤等二人10至12月份年退職金事由;內文說明陳○盤10到12月份年退職金新臺幣193元6角1分,黃○能新臺幣170元8角8分,經核相符准予發給。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王○仁」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農務課長「黃○列」印、蕭壠糖廠38.11.16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自民國37開始執行員工退休,凡合於員工退休規則自請退休或屆齡退休(命令退休)者,均發給退休金離職。陳○盤,清光緒20年生,大正4年10月1日到職,屆退年齡55歲;黃○能,清光緒18年生,大正10年12月1日到職,職別為職員,屆退年齡57歲;二人皆因年齡已滿50歲不勝稱職而被列為屆退職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