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10月5日人福蕭字第六四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核准警士陳○卿醫藥補助費55原事由;內文說明警士陳○卿醫藥補助費65元8角,查該警示9月份工餉為55元按照規定超過工餉部份別除,補助新臺幣55元。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農務課長「黃○列印」、蕭壠糖廠38.9.16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員工生育暨醫療補助,早期係按照資源委員會於民國36年2月公布之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醫療規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