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9月30日人福蕭字第六三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核借本屆第三批員工子女學費補助費1,100元事由;內文說明申請者道班工楊○福所繳
其子楊○在學證明書名字更改(原名楊○二)不符規定,又司機陳○賢之女陳○蘭肄業年級塗改後應加蓋原校校長印章以資負責,申請書及證件二份發還暫緩借支,其餘課長蔡○等之子女65名核符規定,准與借支新臺幣1,100元。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9.29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