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7月25日人福蕭字第四五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蕭壠糖廠員工肺部檢查結果核定處理辦法事由;內文說明業務生蘇○木及機關工邱○兩名除按照一般給薪規則辦理外得另給予療養期間照規定最多六個月;技術實習生林○輝一名,療養期間照規定最多三個月;蔡○等十一人及熊○等四人所擬辦法准予照辦;公司為顧念肺病員工歷年勞績及現時待遇,特將防止肺病傳播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給予療養補助費及配給食米25臺斤。另補充說明療養期間得按照規定申請醫藥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包括特效藥費,全年併計不得超過該員當月份薪給總額,勵進支會福利組照規定補助。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蕭壠糖廠38.7.27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