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5月13日人福蕭字第三一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復知技工李○平公傷補助費核發根據事由;內文說明李○平工傷係因自己作業過失,故按勵進會頒員工撫卹規則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酌予半數補助。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5.14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李○平,原臺南縣人,昭和12年(1937)7月2日到職任農務課技工。台糖公司員工生育暨醫療補助,早期係按照資源委員會於民國36年2月公布之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員工醫療規則辦理。余○梧,原籍廣東,清華大學畢業,曾任江西贛縣寧都糖廠廠長,戰後來臺,民國35年3月接任蕭壠糖廠廠長。蔡○,臺灣臺南人,大正5年(1916)5月18日到職,曾任管理師,昇任總務課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