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3月28日人福蕭字第二一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核借本屆第四批小學校員工子女學費補助費新臺幣2,050,000元事由;並有「余○梧印」、副經理「吳○」印、「黃○列」印、「蔡○」印、蕭壠糖廠38.3.29收文戳印。另說明技助林○發之子林○隆等3員因本學期肄業年級與應入年級不符證件,發還學校查明原因,補助費暫緩借支,其餘蔡○品等子女4名核符規定准予借支。公文紙右側印記「第參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台糖公司鑑於社會進步甚速,同仁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殷切,早年大多數所屬單位均設置幼稚園。另在16個單位設立代用國民學校,協助政府推行國民教育,民國36年9月於新營總廠區內設立南光中學,分初中及高中部。除設學校外,並提供職工子女教育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