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8年(1949)3月12日人福蕭字第一五號,係台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行文蕭壠糖廠廠長,為檢送一月份員工贍家匯款清單副本事由;並有台糖公司副經理「王○仁」印、廠長「余○梧印」、總務課長「蔡○」印、蕭壠糖廠38.3.13收文戳印。公文紙右側印記「第貳號用紙」、「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附件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現款請匯清單一份,請匯款人吳○芬,金額新臺幣4萬4千元,收款人台糖公司上海辦事處彭養怡。
台糖公司成立之初至政府遷臺期間,員工給新係按行政院核定由資源委員會頒布國營事業機關人員待遇辦法支給,除本薪外還有供應性給與,如宿舍、交通車輛、贍家費等。台糖公司各單位任職員工有眾多來自中國各省分的人員,所以均按月匯贍家費給員工在台灣以外各地的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