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43年(1954)4月9日蕭壠糖廠續奉經濟部電規定員工應征補充兵受訓期間之眷屬實物及眷屬生活補助一案,說明應征員工在受訓期間除本人薪津實物一律不發外,其眷屬實務配給仍照規定核實照發,眷屬生活補助費,亦應按照一般規定辦理,並從民國43年2月起實施。並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室」小官章、「馬○」印、「馬○範印」、蕭壠糖廠43..12收文戳印。受文者為台糖各單位,包含南光中學及幼稚園。台糖公司鑑於社會進步甚速,同仁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殷切,早年大多數所屬單位均設置幼稚園。另在16個單位設立代用國民學校,協助政府推行國民教育,民國36年9月於新營總廠區內設立南光中學,分初中及高中部。至民國57年政府實施九年制國民教育,台糖原設於各地的代用國校,遂依政府教育政策,移轉各地方政府接辦。南光中學由台糖職工福利總會接辦,幼稚園則移轉各單位福利委員會接管。
《兵役法》第十六條補充兵役區分: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海空軍為期三個月至一年,屬義務役,期滿退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