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43年(1954)7月24日蕭壠糖廠回覆橋頭糖廠之文,案由係電詢有眷職員入營受訓期間,其眷屬實物及生活補助應如何發放事宜。並有附件張○揚、吳○文、吳○清、施○音、莊○明、蔡○得、賴○乙、林○、蘇○麟、蘇○寶、黃○明、黃○池、曾○豹、楊○枝、王○水、陳○棕、陳○華、陳○卿、蔡○拋、楊○山、陳○安等21位國民兵受訓記錄表,受訓期間皆在民國37年8月到10月;紀錄表記載役種、姓名、年次、體位、籍貫、職業、受訓期間、成績分數、證件號碼、現住址、備註、填表日期與填表人等項資料。並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室」校對監印、蕭壠糖廠43.7.27收文戳印。
《兵役法》第十七條國民兵區分:初期國民兵男子十八歲服之,為期為一年,甲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至三個月,乙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個月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