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對死亡貓狗的傳統處理方式是「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對於病死的豬豚或雞鴨更有不忍丟棄,常有煮而食之的風俗。日治時期,官方認為這種動物屍體處理的民俗不符合公共衛生,透過政策法令的頒訂,企圖移風易俗。因此,明治36年(1903)12月7日澎湖廳《廳報》廳令第九號,澎湖廳長小林三郎頒定<獸類死体埋却塲約束章程>。章程中規定,考量公共衛生,獸類死体埋却塲的設置須遠離住家與水井等供水設施,距離須超過180公尺以上(1間=1.8181公尺)。 圖為獸類死体埋却塲之位置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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