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民國35年(1946)7月11日蕭壠糖廠親蕭第三二號公文,為技助王○等照章解傭事由,說明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王○、林○、周○、邱○、周○餅等15名竊取砂糖判處有期徒刑,因此將王○等人解雇;並有經理「吳○」印、廠長「余○梧印」、「松○」印。公文紙右側印記「昭和年月日」、「第參號用紙」、「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蕭壠糖廠舊稱蕭壠製糖所,是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在臺灣所設立的第一個新式糖廠,創建於明治38年(1905);戰後,改為台灣糖公司第三區分公司蕭壠糖廠。文件使用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時期的用紙,但時間卻寫中華民國的年號,充分反映政權交替過程中的銜接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