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暖水源地『涵養林糾紛』」,事件發生於1947年(民國36年)1月2日,臺北縣政府因誤解、率准申請人陳思達以價款臺幣54萬9千元,交其承購間伐損林、及逾齡杉木25,000株。地點在暖暖水源地。
「暖暖水源地『涵養林糾紛』」一事,其緣由為臺北縣政府在1946年(民國35年)11月9日以七堵、暖暖間林木生長過密、應砍伐以利森林的更新生長;且其林地距蓄水池有10公里,無礙水源的涵養,擬定施業圖表呈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電請臺灣省林務局派員勘查。
林務局乃先後加具以盡量減少擇伐的意見,轉告臺北山林管理所勘查;臺北山林管理所的勘查結果,認為臺北縣政府擬砍伐的森林,在育林技術上確實有需要砍伐的部分,詳列可以砍伐的位置、面積、樹種等內容。於1946年(民國35年)12月4日分別呈報林務局、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政府因此誤認是林務局准許。
承購人於1947年(民國36年)1月9日交清價款、旋即施工砍伐。然而,林務局於同年4月21日命令臺北山林管理處、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此時七堵鄉已劃歸基隆市)及林務局專員何家珍勘查。7月16日,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以承購人有違規定,先後命令停止搬運木材。
經過基隆市政府將本案密呈省政府、陳思達向省政府訴願、基隆市政府答辯,省政府作出決定書,據當時《臺灣省限制伐木辦法》第4條第1款,水源涵養林絕對不得砍伐,臺北縣政府、訴願人間的買賣行為,違反禁令,視為無效;因原主管機關負責人(臺北縣政府)的過失、或故意造成損失,事屬損害賠償,可由訴願人依法向法院訴請核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