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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水源地「涵養林糾紛」

  「暖暖水源地『涵養林糾紛』」,事件發生於1947年(民國36年)1月2日,臺北縣政府因誤解、率准申請人陳思達以價款臺幣54萬9千元,交其承購間伐損林、及逾齡杉木25,000株。地點在暖暖水源地。

 

  「暖暖水源地『涵養林糾紛』」一事,其緣由為臺北縣政府在1946年(民國35年)11月9日以七堵、暖暖間林木生長過密、應砍伐以利森林的更新生長;且其林地距蓄水池有10公里,無礙水源的涵養,擬定施業圖表呈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電請臺灣省林務局派員勘查。

 

  林務局乃先後加具以盡量減少擇伐的意見,轉告臺北山林管理所勘查;臺北山林管理所的勘查結果,認為臺北縣政府擬砍伐的森林,在育林技術上確實有需要砍伐的部分,詳列可以砍伐的位置、面積、樹種等內容。於1946年(民國35年)12月4日分別呈報林務局、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政府因此誤認是林務局准許。

 

  承購人於1947年(民國36年)1月9日交清價款、旋即施工砍伐。然而,林務局於同年4月21日命令臺北山林管理處、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此時七堵鄉已劃歸基隆市)及林務局專員何家珍勘查。7月16日,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以承購人有違規定,先後命令停止搬運木材。

 

  經過基隆市政府將本案密呈省政府、陳思達向省政府訴願、基隆市政府答辯,省政府作出決定書,據當時《臺灣省限制伐木辦法》第4條第1款,水源涵養林絕對不得砍伐,臺北縣政府、訴願人間的買賣行為,違反禁令,視為無效;因原主管機關負責人(臺北縣政府)的過失、或故意造成損失,事屬損害賠償,可由訴願人依法向法院訴請核辦。

基本資訊

  • 地點-地址
    水源地
  • 地點-縣市區
    基隆市
  • 撰寫者
    丘國宣(亞洲數位典藏)
  • 貢獻者
  • 資料來源
    【圖片來源】 洪連成、黃素貞,1989年6月。《基隆市志──卷八:農林篇》,頁:379。基隆市:基隆市政府民政局。基隆文化局提供   //   【參考書目】 洪連成、黃素貞,1989年6月。《基隆市志──卷八:農林篇》,頁:379-381。基隆市:基隆市政府民政局。丘國宣於2019年8月5日引述編撰
  • 時間迄
    民國/戰後時期
  • 地點-緯度
    25.097063
  • 地點-經度
    121.734466
  • 演出者/主要人物
    臺北縣政府;木材業者陳思達;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政府
  • 時間起
    1947/1/2
  • 時間分期
    戰後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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