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看守所」,與地方法院、地院檢察處同於1950年(民國39年)12月1日成立,羈押一審刑事被告;刑事被告的羈押,旨在防止其逃亡、串供、偽造滅證等行為,以利訴訟的進行。第一任所長為劉銀塗。
被告入所時,會調查其技能、教育程度、職掌、生活環境、及案情等,分配作業,並給予工資。戰後初期,基隆地院「看守所」擬具的作業計畫,設有農藝、縫紉、洗濯、木工、營繕、互作等科。
基隆地院「看守所」創設之初,辦公廳舍是向民間租用,其被告的羈押處,也是向基隆市警察局、基隆港警所、基隆糖業公司洽借。至1951年(民國40年)12月才勘定東信路崇法巷(今崇法街)的所址,面積約2,700坪。
基隆地院「看守所」,其房舍建造,因經費有限,只能因陋就簡,辦公廳及房舍用磚瓦建築,工場、炊場則用竹木搭成;1954年(民國43年)勉強興建完成,收容刑事被告。基隆氣候特殊,雨季甚長,簡陋廳舍漸趨損壞,因此逐一拆除改建,完成後,房舍均屬鋼筋水泥新式建築。
基隆地院「看守所」,組織編制為所長1人、下設秘書、戒護、衛生、總務、會計、人事等單位。1971年(民國60年)7月1日附設少年觀護所,1981年(民國70年)4月1日設立基隆監獄基隆分監,1998年(民國87年)5月附設觀察勒戒處所。
其中,基隆監獄基隆分監的設置目的,為收容刑期未滿6個月的受刑人,以疏解監獄人犯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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