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檢察處將『密告箱』改為『意見箱』」一事,發生於1952年(民國41年)5月。司法行政部為推行便民措施,公布〈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意見箱使用辦法〉,其目的不僅在接受人民密告,並為便利人民隨時提供意見,使司法機關得隨時參酌改進,基隆地院檢察處因此將原本設置的密告箱,改制為意見箱。
密告箱的由來,是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處為便利匿名告發起見,特於門口設置密告箱,並將密告須知事項貼於揭示處。
意見箱的長28公分、高32公分、深8公分,整體黑底白字;箱內分隔為左、右2半箱,2投書口上分別標明法院、檢察處字樣,並節錄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意見箱使用辦法條文於箱面。
每星期一,由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親自啓封檢收,無論建議、或密告事項,院長、首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得秘密詢問建議人、或密告人。其內容確實者,立簿登記後即予辦理,內容空泛者,於6個月後銷燬之。
會有「密告」的行為發生,在於1949年(民國38年)蔣介石下令,自5月20日起台灣省全省戒嚴。下令的背景為中國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戰事失利,因此實施戰爭緊急狀態下的軍事控管;然而,長達38年〈臺灣省戒嚴令〉,其高壓的治理手段,也造成大量人民的冤獄、生命迫害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