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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詐騙

「感情詐騙」係指利用他人感情詐取錢財之行為,若是因為被欺騙才交付金錢,一般認為這就是詐騙,但刑法規定的詐騙,詐騙者需要行使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並因此做財產上的處分,且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並須有因果關係。

其中詐術是指隱瞞「交易上重要資訊」,過去曾有判決認為,感情因素只是動機,並不是交易上的重要資訊,但近來也有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會成立詐欺罪。但若沒有涉及財產往來,單純只是感情上的受挫則無法成立詐欺罪。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572號 臺中高等法院97上易1935號 刑法
  • 撰寫者
    吳玟嶸
  • 創作者
    內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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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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