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鬥殺罪

鬥殺是中國舊律指因鬥毆而殺死人。鬥殺較賊殺爲輕。秦漢時鬥殺人,同伍及鄰居人皆被收捕,漢文帝時始廢止。唐律規定:「鬥毆殺人者絞,雖因鬥而用兇器殺人者,與故殺同,即鬥毆殺人與故意殺人同罪。」同爲鬥殺人因犯人與被害人不同而處罰有輕重。

《大清律例》載:「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候。」但這之中行為人若為蓄意殺人則稱之為「故殺」,若為非蓄意或意外殺人則為「鬥殺」。此外,除了鬥殺本律條文外,律例中還有政對特定省分、府州縣及回民結夥三人以上集體鬥毆的條例,用此懲治集體械鬥,清代械鬥頻繁的臺灣理所當然地在範圍之內。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漢典鬥殺條目https://www.zdic.net/hant/%E9%AC%A5%E6%AE%BA 李宗育,〈《大清律例.刑律.毆》與和諧秩序的想像〉,《法治史研究》第三十二期,頁119-121。
  • 撰寫者
    林駿騰
  • 創作者
    林駿騰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清代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