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定義為賣出贓物之行為。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若有人犯下如竊盜、強盜、詐欺、侵占等罪,被奪取或侵占的物品即是贓物。若有人收受、寄藏、買賣贓物,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49條的普通贓物罪。在買賣贓物的樣態中,除了一般的買賣,互易或者抵償債務等也都屬於此法條處理的贓物行為。
同樣在我國實務見解中,若有人因犯罪而取得物品,比如因竊盜而獲取珠寶,該行為人搬運、媒介贓物,不會成立贓物罪,只有因他人犯罪而有收受、搬運等行為之人可能成立贓物罪。
銷贓,定義為賣出贓物之行為。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若有人犯下如竊盜、強盜、詐欺、侵占等罪,被奪取或侵占的物品即是贓物。若有人收受、寄藏、買賣贓物,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49條的普通贓物罪。在買賣贓物的樣態中,除了一般的買賣,互易或者抵償債務等也都屬於此法條處理的贓物行為。
同樣在我國實務見解中,若有人因犯罪而取得物品,比如因竊盜而獲取珠寶,該行為人搬運、媒介贓物,不會成立贓物罪,只有因他人犯罪而有收受、搬運等行為之人可能成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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