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殺人,定義為至少犯下三起命案,分別發生在三個以上的地點,且命案間隔會有一段冷卻期。
連環殺人者犯案動機不一,包括宗教信仰、金錢、某種理想、貪慾、歧視心態(例如對白人和異性的歧視)、娛樂、政治目的等等,每次犯案情緒跟動機不一定相同,能夠不相混淆,且由於屢屢得逞,往往看不起抓不到他們的警察和調查人員,因而愈陷愈深。
例如連續殺人犯徐東志,因情、仇、財之故分別殺害七名男女,被法院判處三個死刑,是當時中華民國司法制度的首例;又如同樣殺害七人的管鐘演,因犯下多起強盜殺人案,與徐東志被合稱為「徐管不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