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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殺人

連續殺人,定義為至少犯下三起命案,分別發生在三個以上的地點,且命案間隔會有一段冷卻期。

連環殺人者犯案動機不一,包括宗教信仰、金錢、某種理想、貪慾、歧視心態(例如對白人和異性的歧視)、娛樂、政治目的等等,每次犯案情緒跟動機不一定相同,能夠不相混淆,且由於屢屢得逞,往往看不起抓不到他們的警察和調查人員,因而愈陷愈深。

例如連續殺人犯徐東志,因情、仇、財之故分別殺害七名男女,被法院判處三個死刑,是當時中華民國司法制度的首例;又如同樣殺害七人的管鐘演,因犯下多起強盜殺人案,與徐東志被合稱為「徐管不離」。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盧春如(2006)。《上帝的黑名單:美國七大連續殺人犯實錄(限)》。臺北:華人。 維基百科─連環殺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0%A3%E7%92%B0%E6%AE%BA%E6%89%8B 連續殺人犯、大屠殺兇手和無差別殺人犯 https://www.gvm.com.tw/article/40602
  • 撰寫者
    湯雅雯
  • 創作者
    湯雅雯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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