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定義為泛指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之行為。詐騙行為在我國主要依照刑法詐欺相關規定處罰,但也有部分行為可依特別法處理,如銀行法、電信法、證券交易法等。
以刑法規定為例,詐騙者需要行使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並因此做出財產上的處分。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且須有因果關係。
詐術是指「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但若是目前科學無法驗證的事物,則難以被論為詐術,如宋七力案;使人陷於錯誤是指被詐騙者主觀認知與事實不一致,比如相信某手錶是知名品牌,但其實是詐騙者仿造;最後只要被詐騙者再為財產上的處分,也就是將財物交付予詐騙者,行為人就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