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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審訊

疲勞審訊,定義為對嫌疑人或被告採用不正之方法訊問。我國有關訊問被告的方式、原則等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中,如該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以疲勞訊問作為訊問方法,而若以前述不正方法所得出的自白,依照同法第156條之規定沒有證據能力,也就是無法在審判中使用以證明被告是否有罪。

除前述強暴、疲勞訊問等被視為不正的訊問方法外,原則上不論是司法警察(官)或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或經被訊問人同意等,否則都不能在夜間訊問;而訊問被告或嫌疑人時,若是被告或嫌疑人正等待辯護人到來,或者被告或嫌疑人突然身體不適等,期間亦不得訊問。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刑事訴訟法
  • 撰寫者
    吳玟嶸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解嚴前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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