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之性行為,又稱「性侵行為」,性侵行為自有法律規定以來,是否合法之界線數度更動,以我國刑法為例,1999年以前之性侵規定採取強制模式,即違反婦女意願之方式需要致使不能抗拒,1999年修法後,不再將被害人限為女性,也將「致使不能抗拒」的要件刪除,只要有違反意願之行為便有可能成立性侵。
而相關之立法模式,除強制模式外,尚有「違反意願模式」、「積極同意模式」、「修正強制模式」等,其各自對於性侵之意涵有不同解釋與成立要件。
性侵案件在偵查以及審判都會面臨許多困難,因為性侵案件大多發生在隱密的環境,不論採取上述何種模式,要證明當事人意願都很困難。前述的困境也導致法院或檢辯雙方在訴訟中會經常使用刻板印象來判斷案情,比如被性侵後會有哪種反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