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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同知

淡水廳同知全稱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為淡水廳地方父母官,官職正五品,不得攜眷來台,任滿昇官轉任。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補盜等。淡水廳時期管理範圍為臺灣基隆至新竹,此官職為當時北臺灣之實質統治者,淡水廳廳署設置於現新竹市。

1724年(雍正二年)設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隸屬於臺灣道臺灣府。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1876年(光緒二年)沈葆楨奏請新設臺北府,淡水廳分為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該官職事務轉為臺北府知府。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劉錦藻,〈臺灣省輿地考〉,《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15。
  • 撰寫者
    林駿騰
  • 創作者
    林駿騰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724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清代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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