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定義為從刑,意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依據1955年1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1959年12月2日《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中,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1973年,陳英因殺害無照醫生彭玉戈被公訴。檢察官一度指出陳英以面貌勾搭男人犯下重大罪刑,應嚴厲處分。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因而將陳英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然而,承辦推事紀俊乾指出:被告陳英曾患錯落性精神分裂症,身心狀況異於常人。最終,1975年陳英以12年有期徒刑定讞。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C0000001&kw=%e8%a4%ab%e5%a5%aa%e5%85%ac%e6%ac%8a 【中華商場彭玉戈命案】性病醫生之死,千面女郎的末路https://ohsir.tw/4669
  • 撰寫者
    陳南君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解嚴前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