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定義為根據法律規定,經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行為行使訴訟代理權者,常見的訴訟代理人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依2003年發布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符合下列標準者可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六、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七、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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