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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所制定之法規。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理計程車駕駛人的條文如下:

  1. 第16條: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處以罰鍰。
  2. 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或是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未參加年度查驗者處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
  3. 第37條:計程車駕駛人若曾犯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刑,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管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4. 第38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處罰鍰。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撰寫者
    黃健傑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解嚴後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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