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恐嚇在刑法中有三種規定,分別是第151條、第305條、第346條。
刑法第151條是恐嚇公眾罪,顧名思義恐嚇的對象是公眾,而具體恐嚇的行為是以公眾的生命、身體、財產為加害的通知,只要公眾因為這個通知而心生恐懼,而有不信任公眾秩序的感覺,就有可能觸犯本罪。
刑法第305條是恐嚇危安罪,與恐嚇公眾罪類似,差別在恐嚇危安罪是針對個人,而加害的內容還多了自由與名譽,而被害人若因此心生恐懼,便有可能成立本罪。
刑法第346條是恐嚇取財得利罪,恐嚇的內容沒有限制,只要會讓人產生畏懼都包含在內,而若因此使得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便有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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