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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盜領

金融卡盜領是以金融卡取得非屬自己所有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刑法第339條之二的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是以偽造變造的金融卡到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二的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但如果沒有偽造變造金融卡,而是無權使用他人的金融卡,有見解認為這也是不正方法,所以可以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但有文獻有不同意見,認為自動付款設備的用意,是只要拿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就可以在額度內提領現金,所以如果只是無權使用金融卡應該不是這個條文要處罰的對象。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刑法
  • 撰寫者
    吳玟嶸
  • 創作者
    內容力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年代不明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解嚴後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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