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卡盜領是以金融卡取得非屬自己所有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刑法第339條之二的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是以偽造變造的金融卡到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二的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但如果沒有偽造變造金融卡,而是無權使用他人的金融卡,有見解認為這也是不正方法,所以可以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但有文獻有不同意見,認為自動付款設備的用意,是只要拿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就可以在額度內提領現金,所以如果只是無權使用金融卡應該不是這個條文要處罰的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