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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第8號

律令第8號為日本殖民時期刑事訴訟相關法規。在律令第8號公布前,臺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與日本本島尚存有差異。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7月公布的律令第8號,使在臺日人刑事可依用日本仿效法國例法案制定的1890年刑事訴訟法,而此時,臺人還被此法排除在外。1899年4月的律令第8號公布,臺灣人方適用日本本島的刑法。

第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臺灣人及中國人之刑事事項不適用日本刑事訴訟法,而依現行之例。」此處的中國人指涉的群體,為1895年乙未戰爭割臺後,遷入臺灣的清朝人。「現行之例」則是指「舊慣」,即割臺前已居住於臺灣的漢人之舊有習慣。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 撰寫者
    方子慈
  • 創作者
    方子慈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898/7
  • 媒體類型
    其他
  • 時間分期
    日治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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